年4月28日,原告到x医院入院诊断为:完全性肠梗阻,至年5月11日共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小肠恶性肿瘤并肠梗阻、手术后肠吻合口瘘、轻度抑郁,出院医嘱:医院进一步治疗。
年5月12日至5月28日,原告到x大学x医院治疗,共住院16天,入院诊断为:手术后肠瘘、感染性休克,期间于5月12日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小肠结肠吻合口切除+小肠造瘘+负压吸引手术,5月20日行肠壁刀口清偿缝合手术。
原告认为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以及手术后,未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诊断治疗,存在医疗过错,从而造成原告的身体伤害,同时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元、残疾赔偿金元(以鉴定为准)、护理费元、伙食补助元、误工费元,共计元。
1、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正确,手术操作规范。年4月28日,原告因肠梗阻到被告胃肠外科。诊断为肠梗阻、肠套叠。
2、经系统的非手术治疗后未见减轻,拟行腹腔镜探查术。术前向原告及家属交代手术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含吻合口瘘、腹腔感染等相关内容)。原告及家属了解并接受手术风险后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3、4月30日,被告为原告行腹腔镜探查术。术中诊断为回肠肿瘤并肠梗阻、肠套叠,考虑到回肠肿瘤可能为恶性肿瘤,采用腹腔镜右半结肠切除术。术后引流管引出浑浊引流液,考虑吻合口瘘,给予冲洗引流。5月11日,原告要求出院。原告住院期间未出现感染及休克症状。
4、被告不应对原告在x大学x医院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x大学x医院入院体格检查:中年男性,查体合作,对光反射正常,双肺呼吸动度相等,心率次/分,律齐,心音有力,血压/62mmHg。以上记录说明原告入院时基本正常,这与x大学x医院记载的“感染性休克”的诊断不符。
5、x大学x医院年5月13日手术记录:“仔细分离后发现原吻合口愈合不良,病理报告显示吻合口处于闭锁连接状态,和手术记录所述1/2圈裂开存在较大差异。
6、x大学x医院手术记录:距吻合口以远约5cm断横结肠,吻合口以近约10cm断小肠。而年5月16日病理检查执行单记载:小肠长20cm,结肠长7cm。
7、综上,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正确,手术操作规范,对x大学x医院诊断原告感染性休克存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作出公正判决。
x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30%;原某亮因吻合口瘘行结肠、小肠部分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建议吻合口瘘所致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90日。
1.原告主张医疗费元、伤残赔偿金元、鉴定费元。被告均无异议。
2.原告主张误工费元、护理费元,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称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宋锡丽护理,要求按照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标准分别计算误工费天、护理费90天。被告无异议。
3.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被告对金额不认可,认为应该按照每天元计算16天为元。
4.
5.本院认为,原告因病在被告处就诊,经鉴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分析本案案情,以及原某亮的诊疗过程,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8%为宜。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元,被告不认可,本院酌定为元。
6.综上,被告x医院应赔偿原告原某亮经济损失: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伤残赔偿金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的28%即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原某亮经济损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