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未投保交强险,12万由来肇事者掏

编者按:本案有好多知识点值得学习。1.未投保交强险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失或伤残的,在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首先要自掏腰包赔付对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2.受害人通过水滴筹筹集的医疗费是否相应减少肇事者的赔偿?答案是NO!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年8月24日5时10分左右,涂礼霞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线27公里米处,撞到闵祥国驾驶的停驶在S线道路上的无号牌大型轮式拖拉机,造成涂礼霞受伤,摩托车损坏。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因事故现场变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故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涂礼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肠系膜上静脉破裂;2、小肠断裂;3、小肠系膜及后腹膜撕裂伤;4、横结肠挫伤;5、右侧腹直肌断裂;6、头皮血肿;7、结肠瘘,年9月8日出院,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34元,出院医嘱:医院继续治疗。年9月9日,涂礼霞转往中国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肠瘘、肠系膜上静脉修补术+小肠部分切除+小肠系膜及后腹膜缝合修补术后,于年10月26日出院,住院47天,用去医疗费.6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适当锻炼,一月后复查,不适及时就诊及随诊。上述治疗涂礼霞共计支付治疗费.94元。年11月21日、年12月22日及年1月30日,涂礼霞三次在中国人民医院住院复查共计住院三天,支付医疗费.7元。年3月10日,涂礼霞委托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年3月28日,该所出具皖公正司鉴所[]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涂礼霞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属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涂礼霞的误工期评定为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日为宜。涂礼霞支付鉴定费用0元。另查,涂礼霞与闵祥国均为无证驾驶,闵祥国驾驶的无号牌大型轮式拖拉机系其所有,该拖拉机未在保险公司投保险,事故发生前,涂礼霞、闵祥国均受雇于李明,事发当天闵祥国用其拖拉机为李明拖山芋,由李明按所运山芋数量支付运费。涂礼霞系农业家庭户,事故发生前从事农业生产生活。事故发生后,年9月,涂礼霞通过水滴筹平台向社会众筹医疗费元,闵祥国向涂礼霞垫付医疗费元,李明垫付医疗费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涂礼霞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4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交通费0元、鉴定费0元,共计人民币.64元。本起交通事故中,涂礼霞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闵祥国驾驶的无号牌停驶在S线道路上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涂礼霞受伤。由于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难以认定各方当事人过错,而没有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结合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因涂礼霞系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同向撞上闵祥国停在路边的拖拉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涂礼霞负主要责任,闵祥国负次要责任。闵祥国系肇事无号牌大型轮式拖拉机所有人,该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涂礼霞要求闵祥国在其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该院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损失部分双方按责应由闵祥国承担30%赔偿责任。综上,涂礼霞的损失.64元,闵祥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000元,超出部分.64元,由闵祥国赔偿30%即.29元,因闵祥国驾驶拖拉机是为李明收购山芋而致人损害,李明作为劳务接受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李明赔偿。涂礼霞通过水滴筹平台筹款元,并不必然要减轻闵祥国、李明的责任,故对闵祥国要求扣除筹款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闵祥国应赔偿涂礼霞损失000元,扣除已付元,尚应赔偿11元,李明应赔偿.29元,扣除已付款元,尚应赔偿.29元。综上所述,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闵祥国赔偿原告涂礼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1元;被告李明赔偿原告涂礼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29元;驳回原告涂礼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涂礼霞负担元,被告闵祥国负担元,被告李明负担元。二审法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也与一审相同。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原审法院是否应当认定医疗过错;2、上诉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通过相关平台筹集的费用是否应从本案医疗费用中扣除。关于争议焦点1,经查,上诉人闵医院在对被上诉人涂礼霞进行手术救治时未发现其肠瘘为由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其该项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不予审查认定,并无不当,闵祥国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2,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涂礼霞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上诉人闵国祥停放在S线道路上的拖拉机致其受伤,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本起事故系交通事故,并判令未依法履行投保义务的上诉人在其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闵祥国提出其车辆并未处在行驶状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3,经查,水滴筹是公益性质的群众自发捐款活动,而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部门垫付的救助资金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闵祥国提出在医疗费项下扣除水滴筹款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闵祥国提出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闵祥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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