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的舞台上,手术宛如高风险博弈。一位67岁患者因急性阑尾炎手术,却遭遇并发症,治疗之路崎岖,前后经历四次手术,引发医患纠纷。我们不禁要问,为何要接连进行四次手术?医院的过错有多大?医疗机构的手术资质规定又如何?其又怎样影响医疗行为和医患双方?让我们解析案例背后隐藏的事实,探寻真相与启示。
案情介绍
年1月21日,原告,67岁,因“转移性右下腹疼1天”到被告就诊,主要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伴穿孔,当日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后因“腹痛加重及残端瘘”于年1月26日行剖腹探查、腹腔积液清除、阑尾残端修补术,在被告住院治疗9天,于年1月30日出院。年1月30日,原告再次因“手术后残端瘘、乙状结肠瘘”医院住院,行剖腹探查+腹腔引流+末端回肠造瘘术,好转后于年2月22日出院。原告医院住院行关闭回肠造口手术,好转后出院。
原告观点
1,第一次手术后不久即发现阑尾残端瘘,这主要与手术时阑尾残端处理不充分有关,医方存在操作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原告在第二次手术后发生肠瘘,同样是医方存在操作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且医方在原告术后多次灌肠治疗,也存在过错,导致原告病情加重,不得不再次行回肠造瘘及回肠造瘘还纳手术,给原告造成残疾伤害,因此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的诊疗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基于患者入院时即病情重,术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并穿孔,说明感染重,出现并发症可能较大,医院级别相适应的诊疗水平,同意补偿或者赔偿,但应当减轻院方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第一次手术对于残端的处理不到位导致出现残端瘘,第二次手术时,残端瘘仍旧未处理好,且出现新的乙状结肠瘘,导致原告接受第3次和第4次手术,其过错是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范围70%--80%。被鉴定人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民法典》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存在无效事由,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判案的依据,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75%的责任。
对于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伤残赔偿金.8元,原告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定残时68周岁,应当计算12年,即(元×12年×4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上原告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共计.15元,被告被告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赔偿.61元(.15元×75%+元)。
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律师观点
本案例中为什么会出现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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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阑尾炎作为普外科最常见的急腹症,是所有普外科低年资医师练手的第一大类手术。虽然腹腔镜阑尾切除术属于三类手术,即正常情况下需要副高以上的医师或者经特别授权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尚可以开展这类手术,医院都难做到上述要求。高年资医师不屑于做阑尾切除,而低年资医师理论上没有资格手术。但现实中低年资的主治医师,甚至是住院医师都单独做腹腔镜阑尾手术。阑尾切除术在同一个患者出现残端瘘和乙状结肠瘘的并发症就见怪不怪了。对于医师而言,可能就是一个教训。但是对于患者来说,那就是无尽的痛苦。站在不同的立场看问题,医方会认为尽到了谨慎义务,对患者而言,就是增加了痛苦、延长了住院时间、多支付了医疗费用。孰是孰非?
医疗机构对手术资质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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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公示制度,将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本机构开展手术的效果和手术并发症等情况,动态调整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授权制度,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术者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培训情况综合评估后授予术者相应的手术权限。三、四级手术应当逐项授予术者手术权限。手术授权原则上不得与术者职称、职务挂钩。对于非主执业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其手术授权管理应当与本机构医务人员保持一致。
该规定改变了以往手术资质与手术等级直接挂钩的办法,体现了有能力者更加能做高难度的手术,并非职称高者。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科室主任独霸一方的个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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