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详细叙述了马某平身体状况及病史后,被告建议对马某平手术。并告知原告手术把握很大,可以操作,于是原告同意手术。9月2日,被告对患者进行手术,手术后7小时患者病情危重,腹腔大量出血,导致出血性休克。
被告重新对患者进行手术,并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手术后第8天,被告向原告下了病情危重通知书。马某平的病情持续恶化,同年10月11日,马某平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也认可存在医疗过错。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二、被告x医院辩称
1、原告方自行取走患者遗体,并拒绝尸检。就不能科学、客观、准确的认定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科学、客观、准确的确定死因是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必要基础,是不可逾越的,死亡原因不明确,也就不具备进行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基本条件,患方应承担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
2、术后7小时腹腔引流血性液约ml,急查血常规示贫血进行性加重,胸部及全腹部CT示腹腔高密度影,考虑腹腔血肿形成。患者病情危重,腹腔内出血,已致失血性休克,保守治疗不可能有效。-9-3,00:45--03:15行探查、止血术,详见手术记录。
术中发现出血点,予以确切止血。9月9日并发刀口感染并裂开,于9月10日上午向家属通知病重,予以特级护理,全力救治,只要充分引流,无发热、无腹膜炎症,全静脉营养,抗感染,营养支持,输血输白蛋白,保持水电平衡,保守治疗即可,无需再次手术。
3、关于手术并发症的讨论:术前沟通及手术同意书中已明确指出有术中或术后出血、肠瘘、肠粘连梗阻、刀口感染裂开、心肺脑意外等并发症的可能,这是任何一位医生及患者不愿出现但又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该患者系腹茧症手术,手术大、剥离范围广,术后并发腹腔出血、吻合口瘘的概率增加,值班医生在术后的密切观察中及时发现腹腔出血。
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当晚进行二次手术探查、有效止血。病人术后恢复尚可,但二次手术术后第5天发现肠瘘。
4、因血源紧张,告知患方献血,但患方无人愿意互助献血,该科马某江医生自愿为其献血。医院治疗,于9月15日安排救护车及医护人员护送转院,均因患方原因未果。
5、院方于9月15日、17日两次建议其转院,患方均不同意未果。发生这样的后果,我们也非常遗憾和同情。
三、鉴定意见
患者马某平,男,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存在对患者病情分析、手术风险评估不足及对患者术后出血均存在过失,参与度拟为45%-55%。
四、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结论,综合被告的过错参与度、患者自身体质、病情等情况,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虽又申请重新对被告对马某平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原告因马宝平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核定为:医疗费.70元(原告实际支出部分)、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5元、护理费.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
共计.55元,被告应赔偿50%,计款.28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综上,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元。
因患者马宝平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个人共需承担医疗费.48元,扣除二原告已支付的14元,余款.48元,应由原告方承担50%,计款.24元。该部分款项,应从被告承担的赔偿款.28元中扣除,即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各项损失.04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