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光柱我们
01
背景
年起源于南非,一位叫马里尤斯.巴纳德的心脏外科医生。他的病人经过治疗之后,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于是他希望保险公司可以研发一种产品可以解决患者在治疗之后可以去解决家庭的财务问题。于是重大疾病就这样应运而生。
02
中国的重疾保死不保生
早期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只有4种重疾。(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尽管目前市面上的重疾种类多达上百种,但是这4类依旧占到了理赔的90%以上。
初期年至年。重疾种类10多种,保险责任不像现今那么丰富。
年-年,在原有重疾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种疾病,但各家公司的理赔标准各不相同,没有行业统一的标准定义。(年由中国保监会牵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使用规范”)
因为过去社会上有一些负面的声音“中国的重疾保死不保生”。广东深圳有一批客户起诉了某家保险公司,他们的产品条款过于苛刻,要求全额退保。
一发帖子引发的血案,《在中国千万别买保险》,某邦重大疾病保险。年1月份6位某帮的客户委托律师向美国某邦公司发出一封律师函,以他们当时购买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产品条款存在明显的欺诈内容为由,要求全额退保,如果达不到要求的,那么就会向保司集体提出诉讼。保司回复要研究一下,并没正面回复客户怎么处理?后续保司拒绝全额退费的要求,年的2月9号,保司依据相关法律及约定,退还现金价值。2月20号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购买的重疾保险的相关定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可以得到赔偿,这已经让重大疾病保险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守护神这款保险对于癌症的定义最后一句: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如果对重疾保险比较了解或者从事医务相关工作的人应该清楚,病理活检是恶性肿瘤确诊的金标准,恶性肿瘤的病理诊断基本是依靠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作为依据。这种定义属实太过分。
第二个疾病是爆发性肝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
2.持续黄疸且肝功能急剧退化
3.弥漫性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网上有医生作出相关回复:如果1和2的条件同时满足的话,那这个病人基本上是没有活路了。真的达到这两项的话,那基本也就不用治疗了。相比前两个第3条更加缺德,第3条规定的诊断只有尸检才能检查出来的结果。
如此定义下重大疾病,也就失去了它的功用和意义
03
监管出手,统一标准
年8月1号重疾的定义实施,25种重疾
主要内容:
六大核心病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条款必须一致,(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其余19种可自行添加,但条款要依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去制定。
04
医疗条件进步倒逼产品升级
初期,各家保险公司重疾理赔标准不一致。
重疾1.0时代。自年以来,统一了重疾的赔付标准,理赔的概率提升,但都是一次性赔付为主。
重疾2.0时代。随着医疗条件的进步,开始出现重大疾病分组多次赔付。
重疾3.0时代。15-16年,出现了轻症的保险责任,至18年年底出现了中症,后来市面上又出现了重大疾病不分组多次赔付的产品。
05
重疾定义新规实行
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新规范定义的疾病数量为:
6种核心重疾不变
22种必须使用通行医学标准制定的其他重疾
3种必须使用通行医学标准制定的轻症
06
新增三种重大疾病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恶性肿瘤赔付更加细化,根据TNM分期,I期或者更早期的甲状腺癌不再按照重疾去赔付,赔付标准参考轻症;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也被踢除,既不按照重疾理赔,也不符合轻症。其他某些疾病的赔付也略微有些变化,过去需要开胸才可赔付的冠状动脉移植术,现在的条款更加宽松,开心包就符合理赔标准,新规下更加有利。
今天就到这吧,下次具体说下新规下的重疾条款有哪些变化,真害怕有些客户听了不专业的同行的话,盲目退保。毕竟还有人说的出来“病种越多的保险越好”。
END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