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邓州男子肠镜检查后肠破裂,医院被

点击邓州优团   邓州市的杨华(化名)因腹泻住院,做了肠镜检查,报告显示未见明显异常,可杨华出院回家途中却腹痛难忍,医院诊断为结肠破裂、肠粘连。怀疑自己的肠破裂与肠镜检查有关,医院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卧龙区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杨华15万余元。

  肠镜检查后

  患者肠破裂

  杨华是邓州市人,年8月的一天,她医院检查治疗。次日,医院为杨华进行电子肠镜检查。第三天上午,杨华出现腹痛症状。因肠镜检查报告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杨华不以为意。因家中还有年逾九旬的母亲需要照料,杨华于当天上午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但在途经镇平县城时,杨华腹痛加剧,于是带着电子肠镜检查报告医院就诊。医院手术抢救,确认杨华病因为乙状结肠破裂、肠粘连。医院将杨华的乙状结肠部分切除,并做了肠粘连松解,乙状结肠造瘘术。

  医院

  索赔22万

  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杨华部分结肠术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肠镜检查未见异常,结肠为何会破裂?杨华认为,医院在对她进行无痛肠镜检查时未尽注意义务,才导致自己结肠破裂致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于是她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法庭上,医院称对住院患者杨华的肠镜检查过程完全符合医疗规范,诊疗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杨华肠破裂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肠镜检查造成的肠道穿孔,属肠镜检查的正常并发症。且杨华肠镜检查后强烈要求出院,未尊重医生意见是造成肠穿孔的主要原因。因此医院认为,他们在肠镜检查过程中责任不大,建议承担40%的责任。

  医院

  担责60%

  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杨华肠破裂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关?此案审理过程中,卧龙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对被鉴定人杨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50%~60%。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杨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余元。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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