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医疗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被判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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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4月21日,患者李某某因“腹痛腹胀10余天,加重伴肛门停止排气5天”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为“胃Ca?肠梗阻”,于年4月22日行腹腔穿刺,年4月25日,全麻下患者行剖腹探查:大网膜活检、空肠营养管造瘘、回肠末端双腔造瘘。术后诊断为:胃腺癌伴腹腔广泛转移IV期、不全性肠梗阻等,予以第一周期化疗结束后出院。此医院处行第二、三期化疗,其中在第二期化疗住院期间给予拔出空肠营养管。年8月17日患者又因“胃癌术后3+月,3周期化疗后21+月,恶心、呕吐10+天”医院治疗,并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腹腔粘连松解+空肠营养管取出术,术后患者腹痛持续存在,伴腹胀、呕吐等。经保守治疗于年10月28医院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发生医疗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本案诉讼中,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年4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省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某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一审法院认为

患者李某某医院处就诊,双方建立医患关系,省医院对患者李某某的该诊疗行为经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患者李某某胃腺癌伴腹腔广泛转移的基础病情特点,入院后诊断肠梗阻具有依据,年4月25医院行剖腹探查对于解除肠梗阻、协助明确诊断具有一定正向作用,剖腹探查术前告知存在不足,医院空肠营养管拔除操作不当致部分营养管遗留肠内,术后亦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等医疗过错,年8月17日再次剖腹探查取营养管对患者病情发展的不利因素影响,临床医学对于恶性肿瘤的质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的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比例。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为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对唐某2、唐某某、唐某1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医院应当对唐某2、唐某某、唐某1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并综合医院诊疗病历及李树君自身身体情况,被一审法院酌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END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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