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出现肠瘘,谁的责任

手术后出现肠瘘,谁的责任?

年4月4日,原告因反复腹痛1年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粘连性急性肠梗阻,结核性腹膜炎。被告采取了胃肠减压、禁食等方式治疗。同年4月21日,被告为原告施行了剖腹探查+肠管松解手术,术后9天间断拆线。年5月7日,被告为原告检查清洗切口时,发现原告肠瘘,被告随后对症治疗。

司法鉴定:原告手术前“腹腔结核,粘连性梗租”的诊断成立,手术后肠瘘的发生属于手术并发症,与结核关系密切,与被告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但被告存在观察与记录欠仔细、处理不及时等不足。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有无肠结核及其肠瘘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原告否认自己有肠结核,认为肠瘘是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当造成的,医院的检验报告来证明。被告则坚称原告的肠瘘是由自身的肠结核造成,并提供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的鉴定结论来证明。

法院认为,判断原告有无肠结核只能依据专业知识,不能依据生活经验。医院的结核分歧杆菌抗体金TB-DOT检验呈阳性,说明原告可能有结核,人民解放军医院的病理检验亦倾向于不典型性结核,中国人民医院和重庆医院均诊断原告属于结核性腹通对症治疗。现原告已经基本治愈,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在证明原告患有肠结核上具有的证据优势,而原告提不出任何专业性证据证明其没有肠结核,应认定原告患有结核。

至于原告的肠瘘与结核是否有关,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邀请相关医学专家作出了专业的鉴定结论,原告没足以反驳的理由和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第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应当认定结论的证明力。综上所述,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有关民事承担上,须以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条件。本案中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虽有观察、记录欠仔细,以及处理不足,但与原告肠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尽管医疗纠纷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巳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医疗行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时原告仍就医疗行为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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