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中心成为越来越多新手妈妈的选择,但由于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实宣传问题突出,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频发。
01.案件回顾
HUIGU
待产的小玲与某月子中心签订《坐月子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月子中心为小玲提供母婴护理服务;入住时间为28天,总金额为元。小玲选择的基础服务套餐提供包含每周专家查房等29项服务;同时约定如月子中心护理不当、提供饮食不符合卫生标准等原因造成产妇和婴儿身体伤害或有损健康的视为月子中心未尽义务,应负赔偿责任。合同订立后,小玲支付了服务费元。合同订立后不久
小玲顺产一子,经筛查新生儿各项指标正常
但在入住月子中心25天后
孩子因急性肠炎、下消化道出血
医院住院治疗
为此
小玲将月子中心告上法院
02.庭审现场
XIANCHANG
原告
小玲
月子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1.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未达到基本的科学护理要求。
3.导致新生儿患病,属于根本性违约。
故要求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余元。
被告
月子中心
根据合同:
1.月子中心已经提供产后服务和护理服务。
2.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系月子中心过错导致了孩子的不良反应。
3.发现孩子生病后,月子医院治疗,支出了路费,并垫付了部分住院费用。
4.医院隔离照顾,原告提出的损失不会发生。
黄岩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
月子中心是否存在未尽护理职责的违约行为。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月子中心应当为小玲提供新生儿专业护理和生活照顾,提供每周一次儿科专家查房等服务,原告小玲提出儿科专家查房并未达到每周一次。法院认为:新生儿本身抵抗能力较弱,月子中心作为新生婴儿和产妇的专业护理机构,在收取高额护理费用的同时,应提供更精细和优质的服务,以保证新生婴儿的健康。因月子中心无法提供儿科专家对孩子进行每周查房或其他已为其提供专业儿科护理的相关证据,其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月子中心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为小玲孩子垫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且护理工作针对的是小玲母子二人,孩子的患病也难以排除其自身原因,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月子中心在护理合同费用的30%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小玲服务费用元。03.法官提醒
T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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