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今年月7日,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接到西安某监狱反映,该监狱三监区服刑人员魏某自称遭到同组两名服刑人员殴打,送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伤情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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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可能涉及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沙坡地区检察院立即进行监督。经调查,年2月28日,魏某在参加监内团队活动时,因动作缓慢,被同组服刑人员袁某、孔某叫到库房,头部面部被二人掌掴,持续约一分钟。
但这样的行为怎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随后,检察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同月日,因同样的原因,魏某还被袁某及另外5名服刑人员强制下蹲,6人集中对其头部进行踢、踏、顶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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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存在多人多次伤害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也较为特别,出现迟发性颅内出血改变。那么,该后果是否由外伤所致?由一次还是多次外伤所致?多次外伤的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都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而伤情鉴定无疑是关键。
西安市检察院派出技术处副处长徐红星和主任法医师张宏星共同承担伤情鉴定任务。两人进行了详细的法医学活体损伤检查,调看监控录像,又针对专业性更强的医学影像资料、神经学问题邀请医学专家进行会诊。鉴定意见认为,魏某在第一次遭受外力击打时已形成硬脑膜下血肿,出现重度损伤,在此基础上遭受第二次外力击打,加速了伤情发展,导致脑部重度症状进一步扩大,损害程度属重伤二级。
为慎重起见,近日,西安市检察院启动疑难复杂案件专家论证机制,邀请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及法医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大家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鉴定意见。至此,前后两次施暴的7名犯罪嫌疑人被锁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西安市检察机关包括西安市检察院、9个区检察院、4个县检察院、个派出检察院——沙坡地区检察院、个派出机构——高新区检察室。其中,沙坡地区检察院专门负责全市5个监狱(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西安监狱、曲江监狱、雁塔监狱、省女子监狱)和4个劳教所(陕西省女子犯劳教所、西安市劳教所、陕西省戒毒劳教所、新周劳教所)的法律监督工作;高新区检察室于年9月28日成立,主要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西安高新区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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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服刑人员眼中的监狱生活
我叫邓中元,是一名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在这里已经服刑4年多。作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谈谈自己在狱中的亲身经历和真实体验。
人身权人格权受到尊重
北京市监狱是一座主要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监狱。罪犯入狱后,监狱首先要组织罪犯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服刑人员手册》等法律、法规,使罪犯详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监狱对于犯人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依法保护。入狱4年来,我从未遭遇也从未看到或听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殴打、体罚、虐待或刑讯逼供。犯人之间也绝对不允许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欺负他犯。年,我所在的监区,没有发生一起犯人殴打犯人的事。
犯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人格权,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我入狱之前是没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种自卑感,刚入狱时总是低着头,精神不振。监狱里有一首歌,歌中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这首歌,犯人几乎每天都要唱。监狱总是在想方设法鼓励犯人重新树立起信心。
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选举权、著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出版发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权。年,《北京青年报》登了我写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获得该报举行的一次征文活动的纪念奖。
生活水准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监房要求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监房地面铺着瓷砖,白灰涂抹墙壁,三四十平方米的监房有两个大窗户,每个窗户有3扇玻璃,采光面积比一般居民住宅还要大,整个监房通透明亮。监区环境也不错,全监狱有个足球场,7个篮球场,还有众多的花坛、亭阁、草坪。
犯人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确定,以实物量计算,不随物价的波动而受影响。监狱对犯人的伙食供应很重视,保证餐餐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一般犯人主食定量都吃不了,副食上则做到天天有肉吃,逢年过节还要改善伙食,中秋节、春节还发水果、花生、月饼等。
医院,有30多张病床。每个监区还设有医务室,有专职医生。犯人在入监时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另外,犯人每人每年至少要体检一次,监区的专职医勤人员每天都要给患病的犯人按时发放药品。
劳动强度不算大
罪犯参加劳动,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监狱把犯人参加劳动作为改造的手段而不是劳役的手段。在劳动的组织安排上,根据罪犯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特长以及改造表现,安排适当的工作和适量的任务,不束缚特长的发挥,绝对不会搞超体力劳动。在监狱里,除了劳动量适当外,劳动时间也是法定的,每周劳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如需加班,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由监狱长批准。在重要节日是不允许加班的。
与社会并不隔绝
罪犯虽然被剥夺自由,但是,与社会的联系有多种方式和途径。
监狱建立起了完善的通讯会见制度。监狱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分为不同的处遇等级,据此享有不同的通讯会见待遇。犯人可以与包括亲属和朋友在内的他人通信,可以与亲属通电话,犯人打电话的次数每月3至4次,每月至少可以与亲属会见一次。根据犯人的处遇不同,会见分为玻璃遮挡的电话式会见、吃团聚餐式会见和居住式会见。犯人与配偶可以在监狱里团聚同居,共享夫妻温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除正常会见外,符合条件的犯人还可以离监回家探亲。每逢春节时,监狱都会安排一些犯人回家与家人团聚,期限为至7天。
犯人在狱中每天都可以看电视、报纸、杂志、书籍。只要对改造无碍的书籍报刊都可以看。可以由亲友寄来,会见时带来,也可以自己订阅。30%以上的犯人都个人订阅报刊。监狱在每个监区都设有图书室,由监狱出钱为每个图书室订阅3种报纸。
监狱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可能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一大特色。如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对犯人的文化、技术教育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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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服刑期间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被加刑
两名在服刑期的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不守监规,因琐事而共同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近日,被告人袁某义与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义、余某因分别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并与在押人员吴某飞(分案已判,系老乡关系)等人共同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4号监室,监室内大家协商轮流值日。年月24日8时许,吴某飞与同监室的李某因值日抬水发生矛盾,便打了李某一耳光,双方发生抓扯,余某见状便从后面抱住李某的颈部,将其拉摔倒在地上,并与袁某义与吴某飞对倒在地上的李某头部及身上进行乱踢、乱踩,造成李某头部受伤。案发后,经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年2月9日被告人袁某义因犯聚众斗殴罪(前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4月4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年2月24日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前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均在前罪羁押期间不服从管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在前罪被押期间又犯后罪,需与前罪实行并罚。审理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男子出狱当天与狱警冲突疑遭殴打致死警方:心脏病
高宜红身上有多处伤痕。家属供图
4月6日,本是4岁的黑龙江香兰监狱服刑人员高宜红刑满出狱的日子,但他在出狱前例行检查中与狱警的一次冲突,让他没能活着走出监狱。
由于全身有诸多伤痕,亲友质疑高宜红遭到狱警殴打致死,而狱方则表示高宜红系突发心脏病死亡。事件发生后,佳木斯市合江检察院介入调查,确认高宜红在出狱的例行检查中,与狱警发生冲突并死亡,具体死因尚待尸检判断。
家属发现多处伤痕
判决书显示,家住鹤立林业局东风经营所的高宜红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年起至年4月6日止。
4月6日7时许,得知高宜红刑满释放消息的高宜红女友小洁,早早来到香兰监狱门外,等候他出狱。当天上午9时许,小洁看到监狱工作人员抬着一具遗体出来,并告知她高宜红死了。
小洁随后阻挡监狱运输高宜红遗体,并告知高宜红家属。家属赶到后,发现高宜红身上有多处伤痕,他们据此认为高宜红在监狱内遭到殴打,但监狱方予以否认,并解释高宜红出狱前与狱警冲突,引发心脏死亡。
高宜红家属提供的遗体照片显示,高宜红全身四肢有多处小伤口。高宜红的前妻潘明慧也赶往香兰查看前夫遗体,她认为高宜红的伤口应该是狱警用电棍击打留下的痕迹,“他有心脏病,电棍击打后人就顶不住了”。
监狱否认殴打体罚
昨日,香兰监狱狱政科科长许培山回应称,高宜红亲友向记者提供的许多信息不实。他称,高宜红是一名累犯,已经三度获刑,第二次获刑时因为严重的心脏病保外就医,高宜红本次入狱后,香兰监狱不存在殴打体罚行为,他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突发。
许培山称,高宜红死后,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尸检。对于高宜红身上的伤口,许培山未作进一步解释,称检察院目前正在调查。
检方:死者出监前大闹干警办公室
高宜红死后,佳木斯市合江地区检察院介入调查。昨日,该院一名李姓检察官向南都记者叙述初步调查结果,称高宜红在出狱前的例行教育和检查中,不配合干警工作,大吵大闹,最终心脏病发死亡。
李检察官称,监狱干警向检方叙述,高宜红出监当天早上,干警对他进行出监前教育和例行检查,由于不满服刑期间保外就医被拒,出监前向同监仓人员声称,出监时要“闹一闹”。
当天早上,高宜红进入干警办公室后,拒绝脱掉囚服并跳上窗台把玻璃撞碎,然后拿着玻璃碴子,威胁干警“谁也不要过来,谁过来捅谁”,并扬言要划自己肚子。
李检察官称,监狱的中队长见此情形,命令下属制止,干警很快将高宜红按在沙发上坐着。中队长随后报告副监区长,监狱方决定将高宜红予以扣留,以免他有更多过激行为,不久高宜红脸色发白,经监狱医生抢救不治身亡。
李检察官称,事发后高宜红家属到检察机关投诉,其提供的高宜红遗体照片与监狱方提供的照片,伤口形状有出入。由于干警办公室无监控设备,加上事发时办公室内除了高宜红其余人员均为干警,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干警所述不实,未来如有其他服刑人员证言,检察院也会采信。
李检察官表示,高宜红是一名累犯,香兰监狱在其服刑期间也给他进行了保外就医的呈报,但被上级机关否决。对高宜红的死亡,李检察官表示同情,认为“如果他不闹,是不会死的”。李检察官认为,高宜红应该是心脏病发死亡,但到底有没有遭到电击和殴打,检察机关目前无法判定,需要进一步尸检才能查明。
讷河监狱一犯人狱中死亡多年法院撤销监狱局不受理赔偿决定为了给儿子焦士福的死讨一个说法,张桂芹已经奔波了十多年。
年2月,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人员焦士福死亡,相关鉴定显示,他的死与在狱中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存在因果关系。自年开始,张桂芹接连通过起诉、申请等方式向讷河法院、讷河监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寻求赔偿,均被拒绝。今年月,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撤销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张桂芹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并指令该局(重新)作出决定。3月8日,张桂芹的代理律师孙世英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已将新的申请提交到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目前正等待答复。
死因与在监狱被打有关
年8月,30岁的黑龙江人焦士福,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0年,第二年转入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显示,年月25日下午,因焦士福没完成劳动任务,质量又不合格,服刑人员李景权朝焦士福脸上打了两下,又向其踢了两脚后被制止。
当天下午6时,另一位服刑人员看见焦士福呕吐,便陪同他去监内卫生所诊治。第二天,医院治疗。医生诊断结果为:闭合性腹外伤、泛发性腹膜炎和外伤性肠穿孔,随后医生对焦士福进行了手术治疗。决定书还显示,年月26日3时,服刑人员吴斌(音)向焦士福臀部踢了两脚。5时30分,焦士福感到腹部疼痛,由管教刘彦华带到监内卫生所诊治,医院就医,确诊为肠梗阻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当年2月25日,焦士福死亡。年3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嫩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部门对焦士福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是:焦士福是由于生前患肠梗阻、弥漫性腹膜炎、肠瘘,造成感染导致菌血症而死亡。综合分析认定年的损伤(前文所述被服刑人员李景权殴打所致)已构成重伤,该损伤对后来的疾病进展与最终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要求监狱赔偿80余万元
焦士福的母亲张桂芹认为,焦士福在年被服刑人员李景权打成重伤,讷河监狱只对李景权关了几天禁闭,客观上纵容了殴打行为;年,焦又被服刑人员吴斌(音)打伤,讷河监狱未尽管理义务,且未提供有效的治疗,致使焦士福死亡。年8月,张桂芹向讷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讷河监狱行政赔偿。年月,讷河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该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驳回张桂芹的起诉请求。张桂芹随后提起上诉,齐齐哈尔中院于20年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张桂芹又向讷河监狱申请刑事国家赔偿。讷河监狱认为,焦士福受到的伤害,不是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职权造成的伤害,监狱不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伤害焦士福的行为加害人承担一切责任。张桂芹又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认为本案应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以致害行为违法性确认的前提下。本案中,致害行为没有经过违法性确认,决定不予受理。最后,张桂芹申请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她要求的赔偿金额共计80余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虽发生在年2月日之前,但赔偿请求人张桂芹向讷河监狱提起刑事国家赔偿是20年,符合相关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年2月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监狱管理局对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不当。年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指令该局(重新)作出决定。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该向谁讨要?长江网张伯龙认为:众所周知,监狱罪犯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自然人。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是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的过程。
现如今,在部分地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问题的确受到威胁,狱警殴打犯人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不可否认,犯人在监狱服刑的目的就是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进一步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达到改造的目的。但这并不能成为犯人人权受到侵犯的借口。
江西赣州监狱6年8名囚犯死亡的事件说明,如果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切实保障,那么,谁又能安心服刑、安心改造?张某的数次维权并不仅仅是男性的尊严而更是讨要本属于自己的人权。
言及于此,笔者疾呼: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狱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将罪犯的人身安全纳入体制改革之中,对于那些无故使用暴力手段威胁监狱服刑人员安全和伤害犯人人权的行为要严加惩处,使其付出惨痛的代价。唯有此,才能确保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才能让罪犯在监狱内安心改造,才能达到惩戒罪犯、转变罪犯思想的真正目的!
-05-5拔萝卜people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监督刑事执行机关对发生在监狱内的一起故意伤害案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不止一次被打,而是两次被打,施暴人也不相同,究竟是只对后一次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前后两次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监督刑事执行机关对发生在监狱内的一起故意伤害案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今年月7日,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接到西安某监狱反映,该监狱三监区服刑人员魏某自称遭到同组两名服刑人员殴打,送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伤情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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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可能涉及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沙坡地区检察院立即进行监督。经调查,年2月28日,魏某在参加监内团队活动时,因动作缓慢,被同组服刑人员袁某、孔某叫到库房,头部面部被二人掌掴,持续约一分钟。
但这样的行为怎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随后,检察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同月日,因同样的原因,魏某还被袁某及另外5名服刑人员强制下蹲,6人集中对其头部进行踢、踏、顶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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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存在多人多次伤害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也较为特别,出现迟发性颅内出血改变。那么,该后果是否由外伤所致?由一次还是多次外伤所致?多次外伤的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都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而伤情鉴定无疑是关键。
西安市检察院派出技术处副处长徐红星和主任法医师张宏星共同承担伤情鉴定任务。两人进行了详细的法医学活体损伤检查,调看监控录像,又针对专业性更强的医学影像资料、神经学问题邀请医学专家进行会诊。鉴定意见认为,魏某在第一次遭受外力击打时已形成硬脑膜下血肿,出现重度损伤,在此基础上遭受第二次外力击打,加速了伤情发展,导致脑部重度症状进一步扩大,损害程度属重伤二级。
为慎重起见,近日,西安市检察院启动疑难复杂案件专家论证机制,邀请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及法医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大家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鉴定意见。至此,前后两次施暴的7名犯罪嫌疑人被锁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西安市检察机关包括西安市检察院、9个区检察院、4个县检察院、个派出检察院——沙坡地区检察院、个派出机构——高新区检察室。其中,沙坡地区检察院专门负责全市5个监狱(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西安监狱、曲江监狱、雁塔监狱、省女子监狱)和4个劳教所(陕西省女子犯劳教所、西安市劳教所、陕西省戒毒劳教所、新周劳教所)的法律监督工作;高新区检察室于年9月28日成立,主要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西安高新区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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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服刑人员眼中的监狱生活
我叫邓中元,是一名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在这里已经服刑4年多。作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谈谈自己在狱中的亲身经历和真实体验。
人身权人格权受到尊重
北京市监狱是一座主要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监狱。罪犯入狱后,监狱首先要组织罪犯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服刑人员手册》等法律、法规,使罪犯详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监狱对于犯人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依法保护。入狱4年来,我从未遭遇也从未看到或听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殴打、体罚、虐待或刑讯逼供。犯人之间也绝对不允许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欺负他犯。年,我所在的监区,没有发生一起犯人殴打犯人的事。
犯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人格权,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我入狱之前是没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种自卑感,刚入狱时总是低着头,精神不振。监狱里有一首歌,歌中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这首歌,犯人几乎每天都要唱。监狱总是在想方设法鼓励犯人重新树立起信心。
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选举权、著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出版发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权。年,《北京青年报》登了我写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获得该报举行的一次征文活动的纪念奖。
生活水准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监房要求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监房地面铺着瓷砖,白灰涂抹墙壁,三四十平方米的监房有两个大窗户,每个窗户有3扇玻璃,采光面积比一般居民住宅还要大,整个监房通透明亮。监区环境也不错,全监狱有个足球场,7个篮球场,还有众多的花坛、亭阁、草坪。
犯人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确定,以实物量计算,不随物价的波动而受影响。监狱对犯人的伙食供应很重视,保证餐餐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一般犯人主食定量都吃不了,副食上则做到天天有肉吃,逢年过节还要改善伙食,中秋节、春节还发水果、花生、月饼等。
医院,有30多张病床。每个监区还设有医务室,有专职医生。犯人在入监时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另外,犯人每人每年至少要体检一次,监区的专职医勤人员每天都要给患病的犯人按时发放药品。
劳动强度不算大
罪犯参加劳动,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监狱把犯人参加劳动作为改造的手段而不是劳役的手段。在劳动的组织安排上,根据罪犯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特长以及改造表现,安排适当的工作和适量的任务,不束缚特长的发挥,绝对不会搞超体力劳动。在监狱里,除了劳动量适当外,劳动时间也是法定的,每周劳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如需加班,则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由监狱长批准。在重要节日是不允许加班的。
与社会并不隔绝
罪犯虽然被剥夺自由,但是,与社会的联系有多种方式和途径。
监狱建立起了完善的通讯会见制度。监狱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分为不同的处遇等级,据此享有不同的通讯会见待遇。犯人可以与包括亲属和朋友在内的他人通信,可以与亲属通电话,犯人打电话的次数每月3至4次,每月至少可以与亲属会见一次。根据犯人的处遇不同,会见分为玻璃遮挡的电话式会见、吃团聚餐式会见和居住式会见。犯人与配偶可以在监狱里团聚同居,共享夫妻温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除正常会见外,符合条件的犯人还可以离监回家探亲。每逢春节时,监狱都会安排一些犯人回家与家人团聚,期限为至7天。
犯人在狱中每天都可以看电视、报纸、杂志、书籍。只要对改造无碍的书籍报刊都可以看。可以由亲友寄来,会见时带来,也可以自己订阅。30%以上的犯人都个人订阅报刊。监狱在每个监区都设有图书室,由监狱出钱为每个图书室订阅3种报纸。
监狱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可能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一大特色。如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对犯人的文化、技术教育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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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服刑期间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被加刑
两名在服刑期的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不守监规,因琐事而共同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近日,被告人袁某义与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数罪并罚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义、余某因分别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并与在押人员吴某飞(分案已判,系老乡关系)等人共同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4号监室,监室内大家协商轮流值日。年月24日8时许,吴某飞与同监室的李某因值日抬水发生矛盾,便打了李某一耳光,双方发生抓扯,余某见状便从后面抱住李某的颈部,将其拉摔倒在地上,并与袁某义与吴某飞对倒在地上的李某头部及身上进行乱踢、乱踩,造成李某头部受伤。案发后,经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年2月9日被告人袁某义因犯聚众斗殴罪(前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4月4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年2月24日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前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均在前罪羁押期间不服从管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在前罪被押期间又犯后罪,需与前罪实行并罚。审理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男子出狱当天与狱警冲突疑遭殴打致死警方:心脏病
高宜红身上有多处伤痕。家属供图
4月6日,本是4岁的黑龙江香兰监狱服刑人员高宜红刑满出狱的日子,但他在出狱前例行检查中与狱警的一次冲突,让他没能活着走出监狱。
由于全身有诸多伤痕,亲友质疑高宜红遭到狱警殴打致死,而狱方则表示高宜红系突发心脏病死亡。事件发生后,佳木斯市合江检察院介入调查,确认高宜红在出狱的例行检查中,与狱警发生冲突并死亡,具体死因尚待尸检判断。
家属发现多处伤痕
判决书显示,家住鹤立林业局东风经营所的高宜红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年起至年4月6日止。
4月6日7时许,得知高宜红刑满释放消息的高宜红女友小洁,早早来到香兰监狱门外,等候他出狱。当天上午9时许,小洁看到监狱工作人员抬着一具遗体出来,并告知她高宜红死了。
小洁随后阻挡监狱运输高宜红遗体,并告知高宜红家属。家属赶到后,发现高宜红身上有多处伤痕,他们据此认为高宜红在监狱内遭到殴打,但监狱方予以否认,并解释高宜红出狱前与狱警冲突,引发心脏死亡。
高宜红家属提供的遗体照片显示,高宜红全身四肢有多处小伤口。高宜红的前妻潘明慧也赶往香兰查看前夫遗体,她认为高宜红的伤口应该是狱警用电棍击打留下的痕迹,“他有心脏病,电棍击打后人就顶不住了”。
监狱否认殴打体罚
昨日,香兰监狱狱政科科长许培山回应称,高宜红亲友向记者提供的许多信息不实。他称,高宜红是一名累犯,已经三度获刑,第二次获刑时因为严重的心脏病保外就医,高宜红本次入狱后,香兰监狱不存在殴打体罚行为,他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突发。
许培山称,高宜红死后,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尸检。对于高宜红身上的伤口,许培山未作进一步解释,称检察院目前正在调查。
检方:死者出监前大闹干警办公室
高宜红死后,佳木斯市合江地区检察院介入调查。昨日,该院一名李姓检察官向南都记者叙述初步调查结果,称高宜红在出狱前的例行教育和检查中,不配合干警工作,大吵大闹,最终心脏病发死亡。
李检察官称,监狱干警向检方叙述,高宜红出监当天早上,干警对他进行出监前教育和例行检查,由于不满服刑期间保外就医被拒,出监前向同监仓人员声称,出监时要“闹一闹”。
当天早上,高宜红进入干警办公室后,拒绝脱掉囚服并跳上窗台把玻璃撞碎,然后拿着玻璃碴子,威胁干警“谁也不要过来,谁过来捅谁”,并扬言要划自己肚子。
李检察官称,监狱的中队长见此情形,命令下属制止,干警很快将高宜红按在沙发上坐着。中队长随后报告副监区长,监狱方决定将高宜红予以扣留,以免他有更多过激行为,不久高宜红脸色发白,经监狱医生抢救不治身亡。
李检察官称,事发后高宜红家属到检察机关投诉,其提供的高宜红遗体照片与监狱方提供的照片,伤口形状有出入。由于干警办公室无监控设备,加上事发时办公室内除了高宜红其余人员均为干警,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干警所述不实,未来如有其他服刑人员证言,检察院也会采信。
李检察官表示,高宜红是一名累犯,香兰监狱在其服刑期间也给他进行了保外就医的呈报,但被上级机关否决。对高宜红的死亡,李检察官表示同情,认为“如果他不闹,是不会死的”。李检察官认为,高宜红应该是心脏病发死亡,但到底有没有遭到电击和殴打,检察机关目前无法判定,需要进一步尸检才能查明。
讷河监狱一犯人狱中死亡多年法院撤销监狱局不受理赔偿决定为了给儿子焦士福的死讨一个说法,张桂芹已经奔波了十多年。
年2月,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人员焦士福死亡,相关鉴定显示,他的死与在狱中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存在因果关系。
自年开始,张桂芹接连通过起诉、申请等方式向讷河法院、讷河监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寻求赔偿,均被拒绝。
今年月,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撤销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张桂芹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并指令该局(重新)作出决定。
3月8日,张桂芹的代理律师孙世英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已将新的申请提交到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目前正等待答复。
死因与在监狱被打有关
年8月,30岁的黑龙江人焦士福,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0年,第二年转入讷河监狱服刑。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显示,年月25日下午,因焦士福没完成劳动任务,质量又不合格,服刑人员李景权朝焦士福脸上打了两下,又向其踢了两脚后被制止。
当天下午6时,另一位服刑人员看见焦士福呕吐,便陪同他去监内卫生所诊治。第二天,医院治疗。医生诊断结果为:闭合性腹外伤、泛发性腹膜炎和外伤性肠穿孔,随后医生对焦士福进行了手术治疗。
决定书还显示,年月26日3时,服刑人员吴斌(音)向焦士福臀部踢了两脚。5时30分,焦士福感到腹部疼痛,由管教刘彦华带到监内卫生所诊治,医院就医,确诊为肠梗阻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当年2月25日,焦士福死亡。
年3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嫩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部门对焦士福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是:焦士福是由于生前患肠梗阻、弥漫性腹膜炎、肠瘘,造成感染导致菌血症而死亡。综合分析认定年的损伤(前文所述被服刑人员李景权殴打所致)已构成重伤,该损伤对后来的疾病进展与最终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要求监狱赔偿80余万元
焦士福的母亲张桂芹认为,焦士福在年被服刑人员李景权打成重伤,讷河监狱只对李景权关了几天禁闭,客观上纵容了殴打行为;年,焦又被服刑人员吴斌(音)打伤,讷河监狱未尽管理义务,且未提供有效的治疗,致使焦士福死亡。
年8月,张桂芹向讷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讷河监狱行政赔偿。年月,讷河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该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驳回张桂芹的起诉请求。
张桂芹随后提起上诉,齐齐哈尔中院于20年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张桂芹又向讷河监狱申请刑事国家赔偿。讷河监狱认为,焦士福受到的伤害,不是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职权造成的伤害,监狱不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伤害焦士福的行为加害人承担一切责任。
张桂芹又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认为本案应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以致害行为违法性确认的前提下。本案中,致害行为没有经过违法性确认,决定不予受理。
最后,张桂芹申请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她要求的赔偿金额共计80余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黑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虽发生在年2月日之前,但赔偿请求人张桂芹向讷河监狱提起刑事国家赔偿是20年,符合相关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年2月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监狱管理局对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不当。
年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指令该局(重新)作出决定。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该向谁讨要?长江网张伯龙认为:众所周知,监狱罪犯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要受到刑法处罚的自然人。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是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的过程。
现如今,在部分地区,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问题的确受到威胁,狱警殴打犯人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不可否认,犯人在监狱服刑的目的就是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进一步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达到改造的目的。但这并不能成为犯人人权受到侵犯的借口。
江西赣州监狱6年8名囚犯死亡的事件说明,如果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切实保障,那么,谁又能安心服刑、安心改造?张某的数次维权并不仅仅是男性的尊严而更是讨要本属于自己的人权。
言及于此,笔者疾呼: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狱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将罪犯的人身安全纳入体制改革之中,对于那些无故使用暴力手段威胁监狱服刑人员安全和伤害犯人人权的行为要严加惩处,使其付出惨痛的代价。唯有此,才能确保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才能让罪犯在监狱内安心改造,才能达到惩戒罪犯、转变罪犯思想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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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司马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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