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30日,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术后腹痛,于年3月18日入医院,住院27天。于年3月30日在全麻下行“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给予抗感染、静脉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术后发现腹腔一肿物,年4月5日经病理学检查,“送肠管一段,长13cm,于肠管周围见一直径4.5cm囊腔,囊腔内见一纱布,内壁灰黄灰褐,壁厚1.5-2cm,内容物已流失。”年8月20日,某甲二次入医院行“回肠造瘘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住院17天。医院支出门诊费.31元,医院两次住院费用共计.47元。
患者观点年9月30日,医院行“剖宫取胎”术,于年10月17医院出院。但我出院一年多来,一直出现间接性腹痛、发热,特别是到年2、3月份,出现持续性腹痛、发热,且病情逐渐加重,不仅不能正常生活和上班,××痛难忍,医院检查治疗,效果不佳。年3月30日,在全麻下行“腹腔异物取出术+肠切除吻合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病理结果显示:(结肠及异物)粘膜慢性炎症伴炎性渗出、坏死及肉芽组织增生、肠系膜慢性炎伴纤维母细胞增生;另见淋巴结1枚呈反应性增生。在该院住院26天,于年4月14日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腹腔异物;2、腹腔脓肿;3、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4、××(房间隔缺损);5、剖宫产术后。在该院住院前已花医疗费.71元,在该院治疗费.16元,××又先后花费.45元;这次出院后我腹部再造肠瘘,且需每三天换药消炎一次,一直无法上班,我为此身心受到伤害。所医院的医生在年9、10月份为我作“剖宫取胎”术时,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把一大块止血纱布遗留在我腹部内所致。某医院的医疗过错明显,应负本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
1.某医院支付我的医疗费.47元、其它治疗费.89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伤残赔偿金.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住院营养补助费元、交通费.5元、鉴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54元;
2.医院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医院观点某医院辩称:
1.本院对某甲人身损害构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应该是全部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的诊疗行为虽然与某甲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参与度为60%-90%,并非全部,所以,就相关经济赔偿责任而言,对某甲的赔偿责任应为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参照其它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惯例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0%。赔偿比例应在60%-70%之间为宜。
2.某甲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所以依法不应予支持。某甲系农村居民,某甲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几次住院病历的登记情况均证实某甲系农村居民而非城镇居民。某甲其它赔偿标准过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鉴定意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某甲目前腹部损伤属于七级伤残;
2.基于现有材料,认定某甲腹医院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某甲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90%,供参考)。某甲因鉴定支出鉴定费元。另查,某甲系农村家庭户口,某甲父亲生于年3月18日,母亲生于1年11月3日,某甲兄妹四人。某甲与丈夫于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
法院判决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从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导致某甲腹医院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某甲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法医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和院方的过错程度,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数额如下:
1.医疗费.78元。
2.护理费.8元(年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元/年×44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0元×44天)。
4.营养费元(30元×44天)。
5.误工费元(年某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元/年×90天,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90日)。
6.残疾赔偿金.92元(年某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元/年×20年×40%)。
7.被扶养人生活费.54元(其子生活费.18元,年某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元/年×10年×40%÷2人=.18元;其父生活费.18元,.59元/年×20年×40%÷4人=.18元;其母生活费.18元,.59元/年×20年×40%÷4人=.18元)。
8.交通费元。
9.鉴定费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某甲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0元。
上述费用共计.04元。综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决:
1.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甲各项损失共计.04元。
2.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元,某甲负担元,某医院负担元。
为了维护患者的隐私,以上涉及到患者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均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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