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过失诊疗致患者死亡,院方承担轻微责

事件经过

年9月16日,某甲因“排便、排气减少半月余”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于年10月17日、11月1日、11月14日、11月29日、12月21日、分别行第1-5程FOLFOX6方案化疗。于年1月13日再次入院,年1月20日行经腹腔镜根治性全胃切除、Roux-en-Y食管空肠吻合术,于年2月6日出院。年4月8日行消化造影,考虑肠梗阻,于年4月15日行经皮输入袢穿刺造瘘+胃肠营养管重置术,年4月18日急诊留观病房治疗,年4月21日行DSA造影,见输入袢远端梗阻,行引流管置换、腹腔穿刺引流术。年4月25日入院住基本外科,于年4月27日行经空肠造瘘狭窄吻合口扩张术、内引流置入术。肠梗阻无明显缓解,肠瘘愈合不佳,于年5月2日行开腹探查、粘连松解、空肠-空肠侧侧吻合术,于年6月23日出院。于年8月11日在院内死亡。

患方观点

年1月13日,某甲因病医院住院,诊断为胃癌三期。年1月20日,某医院为某甲行经腹腔镜根治性全胃切除、食管空肠吻合术。术后,某甲腹内剧痛不止。年1月23日,某医院再次为某甲进行手术,将肠子切掉20公分。此后,某甲昏迷不醒。年1月28日,某甲苏醒但呕吐不止。当日,某医院让某甲出院。出院后,某甲病情不见好转,医院进行治疗但均被拒绝,医院医院治疗。经过多方努力,某甲再次医院进行治疗,某医院为其进行了五次介入术,但均失败。最后,某医院再次给某甲做了开腹手术,直至某甲医治而亡。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三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元、误工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上述各项按照10%的责任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院方观点

患者某甲年9月16日第一次医院治疗,诊断为胃低分化腺癌、局部晚期,之后多次进行化疗。年1月13日,某甲再次住院进行根治性全胃切除,后某甲出院。年4月25日,因肿瘤复发肠梗阻再次入院手术,直至年7月23日出院。医院治疗期间,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该患者综合治疗效果不佳与其自身病变程度高有关,其最终是由于胃癌病情发生发展出现死亡后果。三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医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某甲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为宜。某甲所患胃癌已出现淋巴转移,恶性程度高、分期晚,预后不佳。经5程新辅助化疗(FOLFOX6)后,行经腹腔镜根治性全胃切除,术后出现肠梗阻,手术切除部分小肠并行食管空肠吻合、空肠造瘘术。后出现肠道粘连狭窄及梗阻,空肠营养管无法给予肠内营养,持续肠瘘,腹腔感染,经多次介入治疗无好转,尝试剖腹探查,术中见脐以上腹腔内肠管粘连严重,相互纠集、扭曲、成团,取病理回报:纤维组织中可见恶性肿瘤细胞浸润。即肿瘤已有明确转移,难以改善预后,生存期有限。患者最终死亡,符合其本身疾病发展变化的转归。

某医院对某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某甲的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过关及责任程度的分析中称:

1.某医院对某甲的诊断明确,诊断依据充分。

2.某医院对某甲行根治性全胃切除术,虽患者已经5程新辅助化疗(FOLFOX6)肿瘤进展得到控制,但此时应综合考虑某甲病情及体质等因素;手术后出现了多次肠梗阻、肠粘连等并发症,加重诱发了某甲的病情,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3.某医院在对某甲的治疗过程中有请会诊及会诊记录,在采取化疗、手术、介入等措施前有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有家属签字同意,履行了告知义务,治疗操作符合规程。

4.某医院病历管理欠规范,病历书写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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